从审计实践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要面临取证难、评价难、定责难等问题。这既是三个工作难点,同时也是三个风险点。下面,逐个分析并初步提出防控措施,供大家参考。
一、取证风险及其防控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所涉及内容较为广泛,审计取证材料不再是单纯的财务数据,而是涉及各类资源和环境保护重要事项的原始基础数据以及领导干部相关履职尽责情况,许多要借助各类资源的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提供。因此,与传统审计相比,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取证难度大大增加,其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审计取证程序不规范,缺乏统一标准。尽管审计准则中对审计证据做出了“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的原则要求,但对于不同性质的审计项目取证内容、取证方法等却没有明确规定,尤其是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这一全新的审计领域更是缺少相关标准。无标准可依,致使审计人员取证时出现程序不规范、方法不合理等问题,甚至有的凭经验盲目取证,从而造成审计风险。
(二)审计取证相关性差,审计证据质量不高。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没有统一的、标准的衡量尺度,会导致取得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和过滥问题的发生。许多审计证据相关性差,与审计具体目标及审计事项缺乏联系,甚至无关、重复和互相矛盾,既加大了归纳整理的难度,又增加了审计成本,浪费了审计资源。同时,由于受惯性思维影响,往往重视书面证据而忽视环境分析实务证据;侧重内部证据而回避外部证据,导致取证质量不高,加大了审计风险。
(三)审计方法不熟练,审计技术运用能力欠缺。由于自然资源的特殊性,传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的常用方法已无法满足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需要。只有利用实地调查、资料审阅、访谈询问、统计分析、测量计算等多种审计方法相互结合,才能实现审计目标。而目前审计人员并不能熟练掌握运用这些方法。以测量计算法为例,需要审计人员开展对国土、水资源、水环境、森林资源等数据的测量、绘图、计算等工作,这些都是传统审计中所难以接触或者接触较少的技能。对这些高新技术方法运用能力的欠缺,为取证工作带来了难度,增加了取证风险。
为应对取证过程中的风险点,做好风险防控,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创造良好的审计法制环境。衡量审计取证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看审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遵守职业规则情况。要在现有审计准则规范要求的基础上,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特点,逐渐建立健全法制环境,完善审计准则体系,全方位规范审计取证行为。二是建立科学的审计取证决策机制。取证之前要进行系统分析思考,解决各类资源类型取什么证、怎么取证、取哪些证、取多少证、何时取证的问题。要明确取证的范围,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明确审计证据转化方式,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原始证据,并使原始证据转化为便于收集的审计证据形式,既保证其证明力,又提高取证的效率。三是加强取证技术方面的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能力。现有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专长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要求差距较大,应加大现代审计方法和信息技术方面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资源环境类专业审计方法的专项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能力,用有限的审计资源确保审计取证工作的质量,最大限度的降低审计风险。
二、评价风险及其防控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是按照确定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并发表审计意见的行为。因自然资源有关行业标准缺失、多变,且在审计实践中有些基础数据难以取得等因素,致使对领导干部作出客观准确评价难度较大。具体来看,其评价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规指导匮乏。当前,评价领导干部环境绩效的法规只有一个,即中组部颁布并修订实施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且只有资源损耗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耕地等资源的利用及保护三个评价要点涉及环境绩效考核,内容具有高度概括性,评价指标不明确,未对考核权重作出相应规定,这使得审计人员在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评价时,一定程度上缺乏法律保障,具有较高的风险。
(二)界限难以划清。我国对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主体和权利内容规定不明确,导致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主体虚位”。产权不明确的情况下,自然资源资产应归属于哪个区域很难界定。由于自然资源资产的自然属性,如山川、湖泊、河流等,区域跨度大,具有连续且不易分割的特性,而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只对自己辖区负责,这导致特殊情况下,对某些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而在同一辖区内,因领导干部任期长短不一,且因对自然资源的污染和损害一般存在滞后效应,因此很难进行准确评价。
(三)评价标准欠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的评价,要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保护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自然资源资产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地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因当前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相应评价规范和评价标准,因此存在较大风险。
为应对取证过程中的风险点,做好风险防控,可利用“四区分”法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具体原因分析,从而进行合理的审计评价,可对评价风险进行有效防控。“四区分”法:即针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发现的有关破坏生态、损害资源的不同类型问题,对照相关生态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部门职责规定,分别区分法律法规不健全还是有法不依、区分体制机制不健全还是有章不循、区分工作职责不清还是未尽职尽责、区分人为因素还是自然因素,来分析查找导致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而准确对审计发现问题作出客观的判断和评价,最大程度地降低审计评价带来的风险。
三、定责风险及其防控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责任界定,是指针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保护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问题的性质、产生的后果或负面影响的严重程度、涉及资金大小、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密切程度等因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界定和划分。因自然资源的污染、损害行为存在一定的潜伏性、滞后性、长期性,导致环境问题可能涉及几任领导,较难区分某一位领导的责任,极大的增加了责任认定的难度,也存在很大的定责风险。
审计实践中责任界定是被审计领导所关注的焦点。要做好定责风险的防控,在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时可采用“三看”原则,即遗留问题看整改,潜在问题看对策,常规问题看决策。
(一)遗留问题看整改。由于自然资源污染损害等问题具有长期性和滞后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于上任领导遗留下来的问题不能有“现任不管前任事”的思想和态度,必须正视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审计人员深入查找与问题相关的领导干部行为活动,包括整改态度、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在处理遗留问题上做出的成绩和不足,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发现问题置之不理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的,应视问题严重程度,确定被审计领导干部一并承担前任领导所应负的责任。
(二)潜在问题看对策。过去一段时期,各个地区资源相对充足、环境承载压力不大,一些破坏行为尚未引起严重后果,但埋下了隐患。当前,在资源制约越发明显、环境承载压力相对较大的情况下,领导干部继续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可能引起新旧问题的集中爆发。因此,针对前任领导干部留下的潜在问题,现任领导干部必须及时发现并采取有力措施遏制隐患萌芽、规避问题发生。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审计人员深入查找领导干部扫除隐患、规避风险的有力举措,对于继续忽视潜在问题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和应对措施的领导干部,即使这些潜在隐患未在其任职期间发生严重事故影响,也应视问题严重程度,确定被审计领导干部一并承担前任领导所应负的责任。
(三)常规问题看决策。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发生的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常规问题,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审计人员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决策、执行、监管等方面的具体情形,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