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状4

离 婚 起 诉 状

原告 : 阿 勇,男,现年42岁,汉族, 某 公司员工,现住 略 。

被告 : 阿 芳,女,现年45岁,汉族,某厂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

2、婚生女儿 阿 梅、儿子 阿 俊年龄均在18周年以上,其愿意与谁一起生活由孩子们自愿选择父母任一方;

3、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其中现金近叁万元,是今年所得征地补偿款,已由被告掌握使用,原告愿意放弃分享;另有一栋还建楼房二间四层(每层约130平方米),应立于子女名下,由子女所有,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占用。

事实和理由

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于 * 年元月经亲戚介绍结婚,并于 * 年1月生育一女,取名 阿 梅,现已22岁;于 * 年2月生育一子,取名 阿 俊,现年20岁;两个孩子现待业。

原告请求离婚的主要理由是:一是双方结婚存在父母包办现象,男女双方一直感情不和,经常吵嘴打架。在两个孩子尚年幼时,原告就欲离婚,但由于原告的父亲反对,而原告的父亲又身体多病,原告因顾忌父亲身体遂一直耿耿于怀,忍耐至今;二是被告经常无理取闹,进行捕风捉影瞎乱猜疑,导致双方感情至去年完全破灭,从去年冬月开始双方分居,原告多次主动找被告协商离婚而遭被告拒绝。最近,原告回家欲再次找被告协商,到家门口时遭被告拒之门外,被告还打110报警相威胁,以至协商不成。

综上,原、被告虽为夫妻,但感情一直淡薄,经常发生吵骂,且因被告猜疑而发生分居,被告不仅拒绝原告回家,还惊动警察,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实在不能忍受如此精神痛苦, 为此,特依 法 提起 离婚 诉讼,请 求贵 院依法 作出 裁决。

此 致 :

* 人民法院

具状人:

**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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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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