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时政和社会生活类
1 、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 “ 残废人 ”“ 独眼龙 ”“ 瞎子 ”“ 聋子 ”“ 傻子 ”“ 呆子 ”“ 弱智 ” 等蔑称,而应使用 “ 残疾人 ”“ 盲人 ”“ 聋人 ”“ 智力障碍者 ” 或 “ 智障者 ” 等词汇。
2 、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 “ 最佳 ”“ 最好 ”“ 最著名 ”“ 最先进 ” 等具有极端评价色彩的词汇。
3 、医药产品报道中不得含有 “ 疗效最佳 ”“ 根治 ”“ 安全预防 ”“ 安全无副作用 ”“ 治愈率 ” 等词汇,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 “ 药到病除 ”“ 无效退款 ”“ 保险公司保险 ”“ 最新技术 ”“ 最高技术 ”“ 最先进制法 ”“ 药之王 ”“ 国家级新药 ” 等词汇。
4 、通稿报道中,不使用 “ 影帝 ”“ 影后 ”“ 巨星 ”“ 天王 ”“ 男神 ”“ 女神 ” 等词汇,可使用 “ 著名演员 ”“ 著名艺术家 ” 等。
5 、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慎用 “ 亲自 ” 等词。除了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重要会议外,一般性会议不用 “ 隆重召开 ” 字眼。
6 、对国内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使用 “ 老板 ” 。
7 、报道中一般不有意突出某一类型群体或某一种身份。如灾祸报道中,不使用 “ 死难者中有一名北大学生,其余为普通群众 ” 的类似提法。
8 、不使用 “ 践行 ‘ 八荣八耻 ’” 的提法,应使用 “ 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 。
9 、报道中禁止使用 “ 哇噻 ”“ 妈的 ” 等脏话、黑话等。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各种词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 “PK”“TMD” 等(新媒体可用 “PK” 一词),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近年来 “ 追星 ” 活动中不按汉语规则而生造出的 “ 玉米 ”“ 纲丝 ”“ 凉粉 ” 等特殊词汇,我社报道中只能使用其本义,不能使用为表示 “ 某明星的追崇者 ” 的引申义。如果报道中因引用需要,无法回避这类词汇时,均应使用引号,并以括号加注,表明其实际内涵。
10 、新闻媒体和网站应当禁用的 38 个不文明用语:装逼、草泥马、特么的、撕逼、玛拉戈壁、爆菊、 JB 、呆逼、本屌、齐 B 短裙、法克鱿、丢你老母、达菲鸡、装 13 、逼格、蛋疼、傻逼、绿茶婊、你妈的、表砸、屌爆了、买了个婊、已撸、吉跋猫、妈蛋、逗比、我靠、碧莲、碧池、然并卵、日了狗、屁民、吃翔、 XX 狗、淫家、你妹、浮尸国、滚粗。
02
法律法规类
11 、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犯罪嫌疑人家属;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采用人工授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严重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艾滋病患者;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 “ 某 ” 字的指代,如 “ 张某 ”“ 李某 ” 。不宜使用化名。
12 、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 “ 罪犯 ” ,而应使用 “ 犯罪嫌疑人 ” 。
13 、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 “ 将某某推上被告席 ” 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4 、不得使用 “ 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 ” ,可使用 “ 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 。
15 、不要将 “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 称作 “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 ” ,也不要将 “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 称作 “ 省人大副主任 ”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 “ 人大常委 ” 。
16 、囯务院所属研究机构、直属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称谓要写全,不得简称为 “ 国务院 ” 。
17 、 “ 村民委员会主任 ” 简称 “ 村主任 ” ,不得称 “ 村长 ” 。大学生村干部可称作 “ 大学生村官 ” ,除此之外不要把村干部称作 “ 村官 ” 。
18 、在案件报道中指称 “ 小偷 ”“ 强奸犯 ” 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或者籍贯作标签式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 “ 工人小偷 ” ;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 “ 教授罪犯 ” ;不要使用 “ 河南小偷 ”“ 安徽农民歹徒 ” 一类的写法。
19 、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 “ 审计长 ”“ 副审计长 ” ,不要称作 “ 署长 ”“ 副署长 ” 。
20 、各级检察院的 “ 检察长 ” 不要写成 “ 检察院院长 ” 。
21 、不宜称 “ 中共 XX 省省委书记 ”“XX 市市委书记 ” ,应称 “ 中共 XX 省委书记 ”“XX 市委书记 ” 。
22 、一般不再公开使用 “ 非党人士 ” 的提法。在特定场合,如需强调民主党派人士的身份,可使用 “ 非中共人士 ” 。 “ 党外人士 ” 主要强调中共党内与党外的区别,已经约定俗成,可继续使用。
23 、除对过去特定历史时期的表述外,不再继续使用 “ 少数民族上层人士 ” 的称谓。
03
民族宗教类
24 、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 “ 回回 ”“ 蛮子 ” 等,而应使用 “ 回族 ” 等。不能随意简称,如 “ 蒙古族 ” 不能简称为 “ 蒙族 ” , “ 维吾尔族 ” 不能简称为 “ 维族 ” , “ 朝鲜族 ” 不能简称为 “ 鲜族 ” 等。
25 、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 “ 蒙古大夫 ” 来指代 “ 庸医 ” 。不得使用 “ 蒙古人 ” 来指代 “ 先天愚型 ” 等。
26 、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 “XX 人 ” ,如 “ 摩梭人 ”“ 撒尼人 ”“ 穿(川)青人 ” ,不能称为 “ 摩梭族 ”“ 撒尼族 ”“ 穿(川)青族 ” 等。
27 、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 “ 高句丽 ” 称为 “ 高丽 ” ,不能将 “ 哈萨克族 ”“ 乌孜别克族 ” 等泛称为 “ 突厥族 ” 或 “ 突厥人 ” 。
28 、 “ 穆罕默德 ” 通常是指伊斯兰教先知。有一些穆斯林的名字叫 “ 穆罕默德 ” 。为了区别和避免误解,对这些穆斯林应加上其姓,即使用两节姓名。
29 、 “ 穆斯林 ” 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 “ 回族就是伊斯兰教 ”“ 伊斯兰教就是回族 ” 。稿件中遇到 “ 阿拉伯人 ” 等提法,不要改称 “ 穆斯林 ” 。
30 、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得提及与猪相关内容。
31 、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 “ 宰 ” ,不能写作 “ 杀 ” 。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