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怎样使用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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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怎样使用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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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都是接受公文的机关,统称受文机关。虽然同为受文机关,但是在用途、用法、编排上有很多区别,需要予以特别注意。

一、为什么要区分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可见,二者的责任完全不同,主送机关负有“主要受理”之责,对公文承担办理或答复责任;而抄送机关的责任仅限于“执行或者知晓”。

特别是对于请示等要求上级办理、答复的公文,主送机关一般只应有一个。如果不区分主送、抄送机关,而是并列几个受文机关,则各受文机关需做大量沟通协调工作,才能最终确定由谁主办。如果受文机关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则可能造成重复办理或相互矛盾的处理结果,或者造成各受文机关相互“观望”,甚至推诿扯皮、无人负责。因此,准确标注主送、抄送机关,明确公文主要受理责任,是公文得到及时准确办理的重要基础。

历史上,针对主送、抄送机关标注不清的问题,我们党曾多次要求纠正。例如, 1948 年 10 月 20 日,中央办公厅规定: “ 凡需要办理、回答的电报(文件),应将主要机关放在主致位置,其他机关放在并告位置,不要平排并列,以致主次不分,无人负责;如果需要几个机关或几个人共同办理回答,必须写明何事情何人办理回答等。 ”1951 年 2 月 1 日,中共中央指示: “ 不论报告、请示或指示的文电,如为不但向着一人一机关,而且有兼告他人他机关之必要者,应于写明主管的人或机关之后,写 ‘ 并告 ’ 二字,再接写他人或他机关,以明责任。 ”

二、主送机关使用与编排

主送机关对公文负有“主要受理”之责,决定了:( 1 )主送机关须对公文所涉事项拥有相应权限。( 2 )主送机关的标注要准确、恰当,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处理工作程序。( 3 )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就会导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下面,分别介绍一下主送机关使用与编排中的常见误区。

(一)主送机关使用中需要注意的 6 个误区

1. 误以为所有文种都需标注主送机关。 公文一般需标注主送机关,如通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等。但也有一些文种,如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等,通常用于大范围宣布重要事项、重大决策、法定事项,因此不必标注特定的主送机关。

2. 将同一公文更换主送机关后重复发送。 该情况主要见于上行文。一些下级机关出于希望请示、报告得到更多上级机关重视,或者不想把上级机关标注为抄送机关、单独报送显得更为尊重等考虑,会将同一件公文更换主送机关后重复报送给多个上级机关。例如:( 1 )将同样内容的公文,以县委的名义报送市委,同时以县政府的名义报送市政府。( 2 )以县委的名义报送市委,同时以县纪委的名义报送市纪委。

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同一件公文被不同上级机关重复办理,扰乱上级机关的公文处理秩序,甚至可能导致不同上级机关的处理结果互相矛盾。正确的做法仍然是明确区分主送、抄送机关。以上面 2 种情况为例,第 1 个可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报送市委、市政府;第 2 个可以县委名义报送市委,同时抄送市纪委。

3. 上行文、下行文的发文机关与主送机关不是隶属或领导、指导关系。 《条例》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因此,上行文和下行文的发文机关与主送机关之间必须是隶属或领导、指导关系。例如:( 1 )上级政府与下级党委(党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因此不能以下级党委(党组)名义向上级政府报送请示、报告。( 2 )上级党委、政府的部门与下级党委、政府平级,因此不能以上级党委、政府的部门名义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4. 违规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 《条例》明确规定: “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 这样规定是因为,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收到公文后,要按程序办理并研究提出意见,再逐级报领导批准。如果直接将公文报送上级机关负责人,则可能会绕过正常的公文处理工作程序,不利于公文的集中、统一、规范办理。例如:( 1 )对于举办会议、活动的请示,办公厅(室)要根据本机关总体工作安排和负责人日程安排,合理研究确定时间、出席人等,之后再报负责人批准。如果下级机关直接将请示报上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则可能会造成时间安排等方面的冲突。( 2 )对于涉及上级机关多个职能部门的请示,办公厅(室)需先征求职能部门意见,再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处理建议。如果下级机关直接将请示报上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则可能会造成相关职能部门不知晓、意见无从反馈等问题。

5. 重复报送主送机关负责人。 一些机关在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时,生怕上级机关负责人不能尽快、亲自看到,就同时主送上级机关负责人,如县政府主送 “×× 市长并市政府 ” 。还有的单位虽然没有在主送机关中并列标注上级机关负责人,但在实际报送时却发送给上级机关负责人,或者在发送上级机关办公厅(室)的同时,单独给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 1 份。这些做法都是不正确的。给上级机关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运转后上级机关负责人肯定会看到,重复报送可能造成同一件公文重复处理,也加重了领导的阅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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