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村级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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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村级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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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规范村级重大活动管理,保障村级重大活动安全、有序、高效开展,维护村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攻坚工作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村行政区域内由村级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主办、承办的,可能对本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文化传承以及村民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村级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工作应遵循 “依法依规、提前报备、全面真实、分级负责” 的原则,确保活动合法合规、有序开展,备案报告内容真实准确,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章 重大活动界定

第四条 经济发展类

投资规模在xx万元及以上的村级产业发展项目启动、投产活动,如特色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启动仪式、农产品加工企业开业庆典等。

涉及村级集体资产处置、租赁、合作经营等交易金额在xx万元及以上的重大经济活动,包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签约仪式、集体房屋租赁洽谈会等。

第五条 社会民生类

涉及村民人数在xx人及以上的大型扶贫助困、慈善捐赠、文化惠民等公益活动,如春节送温暖活动、乡村文化节等。

村级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工、竣工仪式,且项目投资金额在xx万元及以上。

第六条 文化民俗类

举办传统民俗文化活动,预计参与人数达xx人及以上,如庙会、祭祖大典等。

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表演、展览等活动,邀请县(区)级及以上媒体参与报道或预计参与人数在xx人及以上。

第七条 其他类

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活动,如村民集体上访、请愿等活动的筹备与组织。

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如山林开发、水域治理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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