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廉政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公司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六)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
(七)酒后驾车;
(八)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公司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至(四)项和第(八)项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涉嫌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五)项所列情形,一律先按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再视情节轻重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六)和(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行停职检查,再视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所列情形,不包括涉县外或重要招商引资、融资项目洽谈活动的公务商务接待。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引咎辞职和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在作出决定前还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室、人事部和各党支部应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第七条 不定期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公司党委对贯彻落实本规定情况的督促、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问责。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