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文件审核既要删繁就简、去芜存菁,也要拾遗补缺、锦上添花,实践中应当做到“五必清”。
01 起草部门必清
搞清楚起草部门,有助于明确沟通协调的对象,明确承担党内法规文件牵头执行责任的主体和承担解释工作的主体。
在实践当中,对拟提请党委和政府联合印发的党内法规文件,往往先经政府办公厅(室)审核,再报送党委办公厅(室)审核。有些审核人员想当然地认为,起草部门就是政府办公厅(室),并就文件稿中专业性表述直接与政府办公厅(室)沟通了解,殊不知,起草部门往往是相关业务厅局。
02 制定缘由必清
清楚掌握制定缘由,有助于审核把握党内法规文件稿的行文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确有必要制定出台,是否符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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