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的原则
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特别是当所表示的数目比较精确时,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形,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
二、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
( 一 )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年份要写全数,不能简化、省略。
例如:公元前 18 世纪; 20 世纪 80 年代;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3 时 40 分 50 秒; 2007 年。
( 二 ) 计数与计量和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比例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
例如: 20 ; -25 ; 1/15 ; 1.26 ; 12 %; 2 : 4 。
( 三 ) 代号、代码和序号。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均应用阿拉伯数字。
例如:中国电信〔 2010 〕 7 号文件; 37 / 38 次特别快车;期刊号 CNll 一 1000 / D ;邮发代号 37—1 ; 95 号汽油; HP-5100 型打印机。
( 四 ) 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例如:江泽民的《科学的本质就是创新》一文,见《江泽民文选》第 3 卷,人民出版社 2006 年 8 月第 1 版,第 101 页。
三、要求使用汉字的情况
( 一 ) 公文中作为定型的词、词组、惯例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词素须使用汉字。
例如:一律;一方面;十滴水;四氧化三铁;第四季度;八国联军;第三世界;八九不离十;相差十万八千里。
( 二 ) 概数和约数
1. 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慨数时,应使用汉字,并且两个数字之间不能用顿号 “ 、 ” 隔开。
例如:三四天;五六米;七八十岁;一二百套。
2. 带有 “ 几 ” 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
例如:十几天;几十年;一百几十次;几十万分之一。
( 三 ) 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也可以用汉字,但要注意照顾到上下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