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示(含领导常用批示语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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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示(含领导常用批示语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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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批示与批复的区别

批示是机关领导人对文件处理所批的实质性的意见,即看法、做法是其着力点,应该写在批示单上,有时批在文头余白处。一般比较简单,如“送 xx 同志阅处 ”“ 转发部属机关参阅 ”“ 请 xx 提出意见 ”“ 请 xx 于 xx 年 xx 月 xx 日前办结 ” 等等,不单独行文。内容多往往据以起草为 “ 批复 ” 或 “ 通知 ” 等公文。但有时也以 “ 批示 ” 发文。 “ 批示 ” 因是随文而发,其写法除了开头不必写是关于何文的批示外,基本与 “ 批复 ” 相同。

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请示的公文文体,属于指导性下行文,旧称答批性公文,批复一定要明确、要解决问题,要提出中肯的意见、办法、原则、要求。切忌模棱两可或办法太具体而越俎代庖。

02 批示的格式

一般写在批示单上,有时批在文头余白处,往往据以起草为“批复”或“通知”等公文。

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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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

图片[2]-批示(含领导常用批示语的理解)-文库集

03 批示里的阅示、阅研、阅处等有什么区别?

在公文拟办意见和领导批示中常见的词语(注:下文简称“拟批语”)主要有:审批、审核、审阅、审定(订)、审发、审议、审处、审示、阅示、阅改、阅知、阅研、阅处、研提、研办、研复、核(转)报、核示、核批、批示、批办等。这些拟批语因受词语涵义、使用主体和公文性质等要素影响,存在些微差别。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做到“四个分清”:

一是分清收发文

收文和发文,类型不同,在拟批语使用上各有侧重。

例 1 :按照要求,我处撰写了《关于〈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拟印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请法工委领导审示。(注:发文,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处领导在发文呈批表上的拟办意见)

例 2 : × 县来文报告该县工业园发展情况:该县坚持规划建设先行 …… 下阶段将重点做大 …… 建议请县政府继续做好推动工业园区的发展工作,并转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阅处。妥否,呈(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同志阅示。(注:收文,所辖县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市府办文秘提出拟办意见)

上例出现的常用拟批语有“审议”“审示”“阅处”“阅示”。其中,“审示”“阅示”,都用在结语,可概括为“转呈(报)同志审示 / 阅示 ” 的句型,但有时根据公文是收文还是发文而区别使用。例 1 和例 2 ,都提请领导 “ 示 ” ,但 “ 示 ” 前,一个用 “ 审 ” ,一个用 “ 阅 ” 。原因之一是,例 1 属于发文的拟办意见,例 2 属于收文的拟办意见。一般情况下,收文的拟办意见用 “ 阅示 ” 、发文的拟办意见用 “ 审示 ” 较为合适。因为收文,系外单位来文,不存在 “ 审 ” 的问题,只需要 “ 阅 ” ;而发文则不仅仅是 “ 阅 ” ,更需要 “ 审 ” 。有时 “ 阅示 ” 亦用于发文的拟办意见,但 “ 审示”一般不适用于收文的拟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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