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中这些标点,你用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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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中这些标点,你用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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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点符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很容易被忽视的部分。在公文写作实践中,一些标点符号经常被用错,影响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下面,笔者结合学习和实践,谈谈公文版头、主体、版记三个部分容易用错的标点符号。

在发文字号中,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常见的错误用法有“[2021]21号”“(2021)21号”“【2021】21号”,应改为“〔2021〕21号”。

一份公文如果有两个及以上的签发人,那么每行的两个签发人姓名之间要空一字。常见的错误用法是在两个签发人姓名之间用顿号,如“赵××、李××”,应改为“赵××   李××”。

公文标题多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组成,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但如果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时,要加书名号。 常见的错误用法有以下两种:

(一)该用却没用书名号。 如“关于印发××管理制度的通知”,制度属于规章,应改为“关于印发《××管理制度》的通知”。再如“关于订阅××日报的通知”,日报属于报纸,当标题中出现报纸名、刊物名、书籍名时,要加上书名号以避免歧义,应改为“关于订阅《××日报》的通知”。

(二)不该用却用了书名号。 如“关于印发《2021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要点不属于法规、规章的范畴,应改为“关于印发2021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除例子中提到的“要点”外,意见、方案、计划、名单等非法规、规章性文件,一般不加书名号。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不等于“一律”,如《××部印发〈关于××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这里的“意见”虽然不是法规、规章,但是去掉书名号容易造成理解偏差。

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受理机关。在公文写作实践中,下行文往往有多个主送机关,同系统、同级别的主送机关之间用顿号,不同系统的主送机关之间用逗号。常见的错误用法有以下两种:

(一)将主送机关全部用逗号隔开。 如“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这里的分党委与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属于同系统、同级别,要用顿号分隔,应改为“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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