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全省深化涉企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推进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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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全省深化涉企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推进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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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这次全省深化涉企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推进会,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总结前一阶段工作,分析当前形势,部署下一阶段任务,以动真碰硬的决心和务求实效的举措,将专项整治工作向纵深推进,为加快建成我省高质量发展重要战略支点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刚才,省委政法委的*同志宣读了有关文件,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的负责同志作了很好的表态发言,态度坚决,措施具体,体现了强烈的政治担当和行动自觉。希望大家认真领会,抓好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正视成绩与不足,深刻认识专项整治的极端重要性

优化营商环境是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涉企执法工作,一头连着政府公信力,一头连着市场主体的发展信心,是营商环境最直接、最具体、最深刻的体现。自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闻令而动、积极作为,围绕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突出问题,开展了一系列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解决了一些企业反映强烈的实际困难,取得了一定阶段性成效。可以说,全省涉企执法环境在整体上是向好发展的。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成绩值得肯定,问题不容忽视。当前我省涉企执法领域的一些沉疴顽疾尚未根除,“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些问题在个别地区、个别领域甚至还比较突出,与党中央的要求、企业的期盼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从近期省纪委监委、省委政法委联合督查情况和“*政企通”平台收到的线索来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乱”象依然存在。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转嫁应由政府承担的费用等乱收费问题禁而未绝;选择性执法、人情执法、过罚不当等乱罚款现象时有发生;检查频次过高、多头重复检查、随意扩大检查范围的乱检查行为,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干扰;超权限、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的乱查封问题,在个别案件中甚至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困境。二是“利”字当头现象突出。有的执法单位仍然存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创收”冲动,搞“收支两条线”政策执行不到位,执法活动的公益性被趋利性所扭曲。有的执法人员把自由裁量权当成“寻租”空间,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三是“横”的态度亟待转变。少数执法人员官本位思想严重,服务意识淡薄,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缺乏与企业的有效沟通,不是“登门服务”而是“登门示威”,不是“排忧解难”而是“添堵增负”。四是“远”虑谋划尚显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整治工作中,满足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就事论事多,举一反三少,缺乏从源头上、制度上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导致一些问题边改边犯、死灰复燃。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全省共收到相关问题线索1200余条,其中涉及乱罚款、乱收费的占比高达45%。立案查处各类涉企违规执法案件215起,为企业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500万元。这些数据触目惊心,充分说明了深化专项整治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涉企执法领域的每一个问题,对宏观经济是“微恙”,但对身处其中的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可能是“灭顶之灾”。一个不公正的处罚,就可能让一个中小企业多年积累毁于一旦;一次不规范的检查,就可能影响一批订单的生产交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严重侵蚀企业的发展信心,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形象,严重迟滞我省高质量发展的步伐。全省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到,抓好涉企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不是一道“选择题”,而是一道必须答好的“必答题”;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远大计。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深挖问题根源,精准把握专项整治的内在要求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也是工作的导向。面对当前涉企执法领域的种种乱象,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必须深入剖析背后的根源症结,才能对症下药、靶向治疗。

第一,根源在于思想认识存在偏差。 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对新发展理念的理解还不深不透,对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认识还不到位。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仍然习惯于当“管理者”而不是当“服务者”,重管理轻服务、重处罚轻引导、重权力轻责任的观念根深蒂固。没有真正把企业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没有真正把优化营商环境内化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这种思想上的“温差”,必然导致行动上的“落差”。

第二,根源在于利益驱动歪曲执法行为。 “趋利性执法”是涉企执法领域最突出的顽疾之一。一些地方财政保障不到位,默许甚至鼓励执法单位通过罚没收入弥补经费不足,导致“以罚养人、以罚养单位”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执法单位内部考核机制不科学,将罚款数额、办案数量作为考核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客观上激励了执法人员多办案、多罚款,甚至“创造”案源,把执法变成了“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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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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