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村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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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村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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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规范村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与运行,充分发挥其在村级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基层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村级组织的服务效能和治理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村辖区内所有村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村级产业发展合作社分支机构、村民事务代表机构、乡村振兴项目专项工作小组等由村级组织设立或授权成立的各类机构。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村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遵循 “依法依规、精简效能、权责明确、监督有力” 的原则。确保机构设立合法合规,运行高效有序,职责清晰明确,接受全方位监督,切实服务于乡村振兴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立与变更

第四条 设立条件

确有工作需要,能够有效推动乡村振兴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相关工作,如发展特色产业、落实惠民政策、解决村民实际问题等。

具备明确的工作职能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有合适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能力,熟悉村级事务和相关政策。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经费可来源于村集体资金、项目专项资金、社会捐赠等合法渠道。

第五条 设立程序

由村级组织或相关负责人提出设立申请,提交设立方案,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设立目的、职能职责、人员组成、办公场所、经费预算及来源等。

村级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对设立申请进行审议,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村民代表或村民同意后,形成决议。

将设立决议及设立方案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经备案同意后,正式设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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