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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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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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财务透明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村级财务收支合理、合规、合法,促进村级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工作,包括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下属单位的所有财务收支活动。涉及村级财务收支的相关人员,均须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报告职责。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如实反映村级财务收支状况,不得隐瞒、虚报、漏报;报告内容应清晰明了,便于村民理解和监督;报告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确保财务信息的时效性。

第二章 报告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报告主体

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的主体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负责人、村委会主任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编制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确保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村委会主任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职责分工

财务负责人:负责收集、整理村级财务收支相关的原始凭证、账簿等资料,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对报告中的数据进行核对和分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向村委会主任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汇报报告编制情况,解答相关疑问。

村委会主任:组织审核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把关;督促财务负责人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报告编制工作;向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报告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和质询。

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参与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的审核工作,对报告中涉及的重大财务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村委会主任向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

第三章 报告内容

第六条 收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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