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省打击非法经营空管烟工作推进会,主要任务是分析当前形势,总结前期工作,部署下一阶段重点任务。非法经营空管烟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侵蚀国家税基,危害消费者健康,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采取坚决有力措施予以打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要完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权保护制度,强化行业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这为我们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全省系统要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以更高站位、更严标准、更实举措,坚决打赢这场攻坚战。
一、深化规律认识,精准把握空管烟非法经营新动向与新挑战
当前,空管烟非法经营活动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新趋势,对我们的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忧患意识,提高斗争本领,深刻把握其滋生土壤、演变规律和潜在风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要善于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察世界、处理问题,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这要求我们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刻剖析其滋生蔓延的深层次原因,为精准施策奠定坚实基础。唯有洞察先机、把握规律,方能未雨绸缪、有效应对,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
(一)深刻剖析非法产业链条的结构性根源与运行逻辑。 空管烟非法经营已形成隐蔽且顽固的产业链条,其存在与发展有着复杂的结构性根源。 一是 非法利润空间的巨大诱惑驱动其铤而走险。由于逃避了国家税收和各种规费,非法经营空管烟能获取远超合法经营的暴利,这种巨大的经济利益是犯罪分子持续从事此类违法活动的根本驱动力。 二是 监管环节存在的薄弱点提供了可乘之机。烟草专卖品在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多个环节都需要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和市场监管,任何一环出现疏漏都可能被非法经营者利用。特别是在跨区域运输、互联网交易、隐蔽场所存储等方面,监管难度较大,容易形成盲区。 三是 特定消费市场的客观需求为其提供了生存土壤。部分消费者对特定品牌、低价卷烟的需求,以及个别地区合法卷烟供应结构性问题,客观上为非法空管烟提供了市场空间。 四是 违法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迭代增加了打击难度。非法经营者利用现代物流、移动支付、社交网络等新技术新应用,使其活动更加隐蔽、组织更加分散、取证更加困难,传统监管手段面临挑战。我们必须系统分析其产业链各环节的衔接方式和脆弱点,才能实施有效斩断。
(二)精准研判新型违法手段的技术性特征与演化路径。 随着科技发展,非法经营空管烟的手段日益翻新,技术性、隐蔽性更强。 一是 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平台进行线上联络与交易。非法经营者广泛利用加密通讯软件、小众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等进行信息发布、联络磋商和交易撮合,其活动从线下向线上迁移,打破了地域限制,增加了发现和追踪的难度。 二是 依托现代物流寄递体系实现物品交付。他们往往利用寄递物流行业的监管漏洞,采取伪报品名、分批寄送、人货分离等方式进行运输配送,使得烟草专卖品的跨区域流通更加便捷和隐蔽。 三是 采用更加复杂的资金结算方式规避监管。非法资金结算不再局限于现金交易,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非法 “跑分”平台等多种方式进行,资金流向复杂,难以追溯,企图切断“物 - 钱 - 人 ”的证据链。 四是 包装伪装技术不断升级以逃避检查。空管烟的外包装伪装更加逼真,或混杂在其他普通货物中,或在运输过程中频繁更换包装和物流信息,给一线稽查人员的识别和查扣带来巨大挑战。我们必须紧跟技术发展前沿,深入研究其作案手法演变规律。
(三)系统评估非法活动对多重领域的复合性危害与深层影响。 空管烟非法经营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其危害是多层次、复合性的。 一是 严重侵蚀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秩序。烟草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非法经营活动导致巨额税款流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烟草专卖管理体制。 二是 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权益和公共安全。非法生产的空管烟质量缺乏监管,可能使用劣质烟叶、添加有害物质,其焦油、尼古丁等含量往往远超标准,对吸食者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同时,相关非法活动易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等其他犯罪交织,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 严重挑战法治权威和政府监管效能。此类违法行为公然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是对法治精神的藐视和破坏。如果打击不力,会削弱法律威严,损害政府公信力,甚至可能滋生腐败问题。 四是 严重干扰烟草行业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实施。空管烟非法经营挤占了合法卷烟的市场空间,扭曲了真实的市场需求信息,影响了行业宏观调控和品牌发展战略的精准性,不利于行业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我们必须全面认识其危害的广泛性和严重性。
(四)清醒认识当前监管治理体系的现实性短板与改进方向。 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我们现有的监管治理体系还存在一些亟待加强的环节。 一是 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仍需深化融合。虽然建立了联合打假打私机制,但在信息共享、线索互证、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同效率仍有提升空间,尚未完全形成 “一盘棋”的治理格局。 二是 运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进行精准监管的能力有待提升。对海量互联网信息、物流数据、资金流水等进行实时监测、智能分析和预警的能力不足,数据壁垒尚未完全打破,技术手段对监管的赋能作用未充分发挥。 三是 基层专卖稽查队伍的专业能力和装备水平需进一步强化。面对日益科技化、隐蔽化的违法行为,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在电子取证、数据分析、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能力有待提高,必要的现代化稽查装备配备仍需加强。 四是 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的适应性需持续完善。对于利用网络平台、寄递渠道、新型支付方式等进行非法经营的行为,在证据固定、法律适用、刑事责任追究等方面可能存在模糊地带或实践难点,需要从立法和司法层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我们必须坚持刀刃向内,查找不足,补齐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