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及县委组织部《关于开展 202 * 年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于 202 * 年 * 月 * 日完成本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工作。经组织初审反馈及个人反复核查,发现本人存在配偶名下某企业股权变更未及时申报、一处异地房产信息登记不完整两项漏报问题。作为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同时长期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我深知个人事项报告是检验党员干部政治忠诚的 “试金石”,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制度安排。此次漏报暴露出我在思想认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担当上的严重不足,现怀着万分愧疚的心情,向组织作出深刻检讨。
一、问题概述:从 “疏忽”到“警醒”的现实对照
今年 * 月 * 日,我按照县委组织部统一部署填报个人事项时,自认为 “对家庭财产情况熟悉”“不存在隐瞒问题”,便快速完成了表格填写。直至 * 月 * 日组织反馈核查结果,我才惊觉两项关键信息漏报:其一,配偶张某于 202 * 年 * 月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 ** 县 ** 科技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 30 %的股权(注册资本 50 万元,实缴 15 万元),该事项未在《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栏目中填报;其二, 202 * 年 * 月我在 ** 市 ** 区购置的一套住房(面积 98 ㎡,总价 185 万元),因当时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仅在《房产情况》栏目中填写了购房合同编号,未按要求注明 “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备注信息。
这两项漏报看似 “细节疏忽”,实则触碰了纪律红线。我反复查阅《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其中明确规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持有的企业股权(包括新设、受让、退出等变动情况)需如实填报”“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需说明具体情况”。作为分管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的县委领导,我本应带头严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却因思想松懈、作风漂浮,导致个人事项报告失准,给组织核查工作增加了负担,更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
二、细节回溯:漏报背后的 “思想褶皱”
为彻底查摆问题根源,我调取了近三年的个人事项填报档案,逐页比对家庭财产变动情况,发现漏报并非偶然,而是长期思想懈怠的必然结果。
第一处漏报(配偶股权变更)的细节还原: 202 * 年 * 月,配偶张某因原工作单位(县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推行 “双向选择”改革,主动申请离职创业。她经朋友介绍参与 ** 科技服务中心的经营,初期仅负责财务核算,未参与实际管理。我当时认为 “她只是帮亲戚照看生意,股权比例低( 30 %),且企业规模小(年营收不足 20 万元),不属于 ‘经商办企业’范畴”,便未将此事纳入个人事项关注范围。 202 * 年 * 月,该中心因业务拓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张某的股权比例从 15 %增至 30 %,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此时我正忙于筹备全县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便将此事搁置,直到今年填报时才想起“可能涉及股权变动”,但因记忆模糊,最终未予填报。
第二处漏报(异地房产信息不全)的细节还原: 202 * 年 * 月,为方便女儿在 ** 市读高中,我在 ** 区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当时开发商告知 “房产证需等待交房后 180 天内办理 ”,考虑到“未取得产权证书不属于‘实有房产’”,我在填报 202 * 年度个人事项时,仅在 “房产情况”栏填写了购房合同编号、地址和总价,未按要求备注“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202 * 年 * 月交房后,我因工作繁忙(牵头筹备 “庆祝建党 103 周年 ”主题活动),一直未主动查询产权办理进度,直至今年 * 月组织核查时,才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该房产已具备办证条件( 202 * 年 * 月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但仍未按规定更新信息。
回顾这两处漏报的细节,我深刻认识到:表面是 “粗心”“遗忘”,本质是对组织纪律的轻视、对政治规矩的漠视。作为文秘出身、长期从事文字工作的领导干部,我对文件的“字斟句酌”远胜于对自身行为的“斤斤计较”——填报个人事项时,我习惯性地参考往年模板,却未逐条对照最新填报说明;我熟悉“宣传口径”的把握,却不擅长“自我要求的校准”;我强调“文字材料要真实”,却忽视了“个人情况更要真实”。这种“重业务轻纪律”“重形式轻内容”的倾向,本质上是对组织不忠诚、对责任不担当的表现。